房东:买房房贷未审批通过又没有能力付现金怎么办?(1)
待回复2011-05-22 12:27:34
律师你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合同上有以下几点: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在2011年6月10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第九条:自乙方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算违约金,为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实际付款日。逾期超过十日后乙方仍未付款的,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十日的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接触合同。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得20%。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支付。
补充条款中第6条规定:甲、乙双方中任何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正文、本补充条款、附件三即付款协议及本次交易中签署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履行,均视为违约,除另有约定外,应参照本合同正文第九、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标准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三付款协议第2条规定: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76万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七日内向该贷款银行申请贷款,签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关些事,办理一切相关手续,支付一切相关费用。若乙方之贷款申请未经审核通过或未全额经审核通过,其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送件手续(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且乙方应于送件当日将第二期房价款全额或差额补足并支付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