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告我!!要求我付13万6!)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违约金条款纠纷
已回复2011-07-28 13:05:49
我之前我已向法院打官司想要回10万意向金败诉(起诉理由是卖家2人一人签名为代签,后法院审理对方提供了委托书),现中介公司起诉我,想咨询能否打赢
2011年1月,我为了购买住房,与德佑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且协议中带有附件(附件抬头是{房地产买卖协议}并签字),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张女士座落于浦明路的一套房屋介绍给我,房款为人民币1360万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方式、意向金的数额及处理办法等事项。其中,还在第八条约定:“由于我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我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我按约支付给中介公司意向金10万元。后由于我咨询贷款问题得到答复是肯定无法获得贷款,买卖合同没有签成。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以我拒绝签订买卖合同造成违约为由,请求判令我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136000元。
电话咨询中已作答复。买卖合同没有签订,意味着中介未能促成双方交易成功,中介无权主张中介费或者违约金,违约金条款系格式条款,且加重买方义务,应为无效。中介只能得到与其付出的劳务相当的劳务费。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07-29 08: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