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号令第五十二条
已回复2012-08-12 16:56:29
张律师你好,根据第五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这句话是说明在新71号令颁布前获得资格证的单位可继续沿用资格证进行征收,但条例要更新为新条例呢?还是说他们仍用旧的条例征收?
令有我这边现在面临房屋征收,征收单位用旧条约征收近百分之80居民是否合法 他们假造房屋估价单位以低于征收日起地块平均市场价格好多倍的价格进行征收 这些我们市民该向什么部门申请上诉?
谢谢
以拆迁许可证颁发时间为节点,在新条件施行已经取得拆迁许可证的(这与拆迁资格不是一个概念),仍沿用旧标准旧规定进行拆迁补偿。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2-08-13 12:4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