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同住人需符合哪些条件?
已回复2012/9/12 19:58:38
我与前夫在2011年12月8日结婚,同年12月19日将其户口迁入;于2012年6月28日协议离婚,但在协议中未提到户口事宜,导致离婚至今前夫的户口仍在我家的动迁房屋内不肯迁回。
此地块是在2012年6月2日发布了动迁房屋征收公告,我想知道他这种情况根据法律文件算不算有同住人的资格?
补充:
(1)前夫从未在要被拆迁房屋内居住过,他自己家房子是有其父母和他三个人名字的(其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商品房),这是否就符合了他处有房的条件?
(2)动迁组以他户口在公告前迁入未满半年的理由将其作为拟出人员处理,且此房屋是按面积进行征收的,那他是否还是能享受到拆迁款的分割?
(3)对方现在想通过让我们补偿其金额的方式私自协商解决迁户口的问题,我想知道他户口迁出与否对分割此房屋的拆迁款有影响吗?
如果如你所说,拆迁时以面积为标准予以补偿且动迁方不将其认定为安置对象,那么他就无权取得任何拆迁补偿。
而且他本人实际未在此居住,迁入时间较短,且与你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应该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2/9/13 17:4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