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人口
已回复2012-11-03 10:12:32
律师,你好。
去年进行了房屋动迁,使用权房屋,2个户口。在动迁谈判商定:一套房屋+动迁补偿费。在签署动迁协议时,动迁协议的关键条款(比如安置人口,补偿条款)都是空白,在动迁人员的催促下签署了协议(2011.12.6),后对老房子进行拆除。之后,经我再三追讨在签署协议后21天,动迁组给了我协议,我发现,在安置人口处有了3个人的名字(这和之前的谈判内容不符,是动迁组强行添加的)并要求该安置人口(不在户口本上的第三人)也在新房屋的产权确认书上面签字。
我的疑问:和动迁组商谈的安置人口只是2人,现在变成3人,我认为第3人是被强行安置的。1.能否取消第三人的安置?2.或者就是按照3个人的安置费补足我。(我认为现在拿到的安置补偿只是2个人的)法院会受理吗?若受理,我是否应该在拿到房子之后再起诉?还是现在起诉?诉讼有效期是几年?
另外,请问律师,当面咨询您的费用是?如果要走诉讼程序,收费又是如何?谢谢。
拆迁协议是针对一户进行补偿的,不能区别个别人的份额。如果你认为这第三人不符合安置的条件,可以考虑起诉确认对于安置这第三人的条款无效。诉请无效一般不受时效限制,当时尽早提起会比较好。费用可直接来电联系。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2-11-03 10:4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