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问题
已回复2013-01-02 20:29:32
我婆婆家2010年11月签订了一张《动迁安置补偿协议》人口认定面积10人为450个平方。直到2012年10月,收到动迁指挥部告知书:要扣除135平方,移除我老公和儿子的安置人口3人。具体如下:我和我老公2002年结婚,因为孩子听力不好需要办相关证明,所以2004年初老公的户口迁到我家,当时正好碰到我家里动迁,但是我家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动迁的。2010年老公家要动迁,所以我们一家三口户口迁回了他家,当时动迁组把我老公和孩子算了安置人口,而我并没有算安置人口。房子拆掉了两年后他们又要扣除老公和孩子的安置人口,理由是我家动迁的时候老公的户口在我家。
那时我老公和孩子虽然户口在我家但动迁的时候是按照宅基地面积算的,其实并没有得到安置补偿,动迁也不是对户口进行补偿,老公的立基在自己家。像这样的情况我老公和孩子到底算不算安置人口,还有他们不安合同办事这种情况如果向法院起诉的话胜率有多少?
合同已经签订,且已经履行,不能单方变更。如果动迁方认为其中有重大误解应撤销或变更的,也应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提出。因此如果诉讼应该是对你们有利。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3-01-04 1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