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款
已回复2013-03-12 13:36:00
租赁人原是母亲(现为我妹),户主母亲,户口本原来我和母亲2人。
10年前我妹把租赁人名字改成他自己,并把自己的40平方动迁房卖了,把一家4口户口迁入,一家人从未在此居住过,现户口本有6个户口,母亲,我,我妹一家4口,母亲是实际居住人。妹夫妻名下无房产,女儿、外孙有2套商品房,2套商铺。外孙报出生在此。我是回沪知青,残疾人,大龄结婚无房户,38岁才结婚,婚后在外租房8年。93年老公单位分得旧房子16平,后卖出此房5万元,又贴36万买了现在的产权房80平,请问:我本次动迁是否算同住人?能分得多少份额?(现购房款84万,各种奖励费70万,与实际居住人有关的费用20万)
主要看动迁方对安置人口的认定,一般来说,承租人和户口人员均应算作安置对象。具体分配时原则上均分,再根据各自取得福利分房的情况,再进行调整。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3-03-12 1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