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房改房拆迁协议咨询
已回复2013-04-03 22:23:05
张律师您好!我想咨询的内容如下:
动迁对象房产情况:黄浦区83年份售后公房。最初为60年本人父亲单位所分住房,83年本人大哥将其原来在番瓜弄的一套单位分配公房与父亲原公房迁至一处,二套并一套成为现在的动迁对象房屋(父亲和大哥原本所分公房面积大约各占该套房产一半),并将其与儿子户口迁入。90年代本人及二姐家庭户口亦陆续迁入该房(咨询人为72年知青)。
02年时因政策允许承租人购入所住公房(当时父亲已去世),大哥迫使母亲同意其独自买下该套房屋(其余同住人并未签字同意),成为房产证上唯一产权人。并且由于购房时其使用父母工龄抵扣折价等优惠因素,当时其出资仅为三万元。
08年本人退休后户口也迁回上海,现该房共有:母亲,大哥父子,二姐夫妻及女儿,本人父子共8人户口。产权登记人为大哥。
当前争议内容:由于大哥为该动迁房的唯一产权登记人,目前其以被动迁人的身份要胁其余使用人,要求母亲拆迁后与其同住并欲以此为理由占有母亲的全部安置费用及安置房份额。且二姐及本人家庭的安置费用亦只同意以很低标准给予。
希望咨询问题:
1.如上所述,本人大哥侵占其他安置对象利益的做法是否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若不同意其分配方案,其他安置对象是否有足够依据起诉,和能够争取到多少利益?(父亲单位所分公房原本即非大哥所有,现仅因其为合并后房屋的唯一产权人而导致其他使用人难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大哥已经占有其原来自己公房并入部分面积的动迁补偿款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前提下,其他使用人能否主张原属于父母部分的面积不应由其主导或参与分配?)
2.本人作为回城知青,妻子(非上海常住户口)是否也能认定为此次动迁的安置对象,以及有无相关的优惠政策。
3.本人及其他使用人在与动迁组协商及签署动迁协议时能主张何种权利,以及要注意规避哪些问题和风险?大哥能否占用大部分安置房份额而影响其他安置对象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资格?
谢谢!
如果房屋仍未拆迁,则可以尽快提起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以未征得同住人同意为由),如果诉讼成功,此房屋应恢复至公房状态,签订拆迁协议时需要征得所有同住人同意,拆迁补偿款各同住人均有权利分割。
而如果认可此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则将来拆迁分配时,产权人在拆迁分配时肯定占有极大的优势,原来父母的份额则不再考虑,仅由安置对象取得各自应有的份额。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3-04-06 19: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