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问
已回复2013-08-07 15:11:08
律师您好: 请咨询几个问题。谢谢! 我于1988年结婚,婚后三口一直和公婆一起住,1991年2月我和女儿的户口迁进婆家,我家小叔子于1990年把自己的户口迁到女方家,并享受了福利分房。1994年10月我婆家以公公的工龄把公有住房买下了,房产证上是我公公的名字。当时买此房时,我们夫妻动用了公积金,小叔子没有出钱。我公公于2000年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现在房产证上还是我公公的名字。 请问:1、这是94方案售后公房 ,我们夫妇是不是房屋共有人? 2、诉讼时效是否过了? 3、我是否可以先把我出的公积金按现在房子涨价的倍数归还给我,再按遗产分割?
如果作为遗产处理,我出的那部分公积金能否按现在房价的比例还给我?
已经做过回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最迟应在产权人过所后2年内提出主张,因此你们现在不能主张为房屋产权人。此房屋只能作为遗产处理,你的出资不能返还。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3-08-08 17:5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