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居住困难户认定问题
已回复2013-10-07 19:04:44
张律师您好!
旧城区改建居住困难户核定标准二中规定: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人员属于核定的对象。
现老房面临动迁,居住困难户认定中。有两个户口于06年迁入,并在他处有同一住房。其中一人是该处承租人(房屋性质属于售后公房,建筑面积53.2),该处住房中另有一个户口(已婚,且配偶户口不在该处),问:配偶是否可以算作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核定人数范围内?
现该处确定的是3人,人均居住面积大于15平方米。
我理解,此售后公房的应计算人口,应是房屋产权人及分配房屋时的受配人。户籍不在此处的人员,不应计算在内。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3-10-09 20: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