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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2014-02-18 11:27:41
张律师,你好!
我家的房屋是我父母造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是母亲的)。我老婆的户口不在我家。前三年动迁了,安置协议上有五个人,有她的名字。动迁补偿土地部分是每人7万多,另外是房屋的价值补偿和相应的奖励金。两项加起来的钱款来买的安置房。
现在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另外她户口所在地先我动迁,她和她哥在一户口本上,动迁办的说她的户口在不在,他们就是这点动迁补偿,经过家庭协议,动迁上不出现她名字,但相应的补偿仍归她,以后过户给她。现在该房屋出租是我收租金的。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可证明她已有补偿房屋?现在离婚是否这需把动迁补偿土地部分给她就可以了?谢谢!
需要核实一下拆迁协议签订的内容,如果确实如你所说 ,土地补偿可按人均数给她,房屋价值补偿她无权享有,奖励金应归房屋实际居住人员所有。而且她享有的款项,现在应当折算成安置房屋产权份额。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4-02-18 13: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