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拆迁
已回复2014-07-27 10:42:03
各位律师大家好!
本人以前农村住宅,2003年房子造到镇上面,户口一直在老房子里面,家里老房子本来房产证是我父亲的,由于造新房出去后,我们一家三口没有平方了,老宅的房子需要拆除部分面积,并且更改为我爷爷的名字,所以产证不是本人的了,2010年新房子碰到动迁,拆迁组是按照人口拿的平方,但2012年老房子动迁,动迁公司告知我们因为动迁过,虽然户口在这里,但是由于我爷爷其他地方也是此次动迁,我爷爷和其小儿子(我叔叔)居住,(父亲患老年痴呆),所以动迁协议被小儿子代签掉,现拆迁公司告知我们随时可以赶我们走?上面说法是有相关法律吗?我们就不属于安置对象了吗?
拆迁补偿确实不能重复享受。按人口计算的话,你们就不符合条件。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4-07-27 19: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