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动迁,是否要减去第一次动迁面积?
已回复2016-01-19 11:11:37
您好,我家在浦东新区,为宅基地,原来旧房60平方,后来由于要异地建房,所以拆除了32平方,批准另建82平方新房。2006年由于附近学校扩建,我家旧房剩余28平方的宅基地拆迁,但是动迁公司按60平方未拆面积+25平方空平方,与我们签订协议,给予一套108平方的动迁房。
2014年我们82平方新房由于土地储备,政府按60-32+82=110*2-120=100,核定我们现在住房的面积为100平方,要来拆迁。
请问这样扣除我们原来住房面积的核定方法是否合理?
宅基地房屋拆迁,如果按人口补足面积的话,是按人均能享有的建房面积计算的。如果多处有房屋,这样计算是合理的。
回复人:张峥嵘律师 回复时间:2016-01-19 18:3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