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拆迁补偿款分配
已回复2016-01-20 16:07:10
私房拆迁时已取得产权证,产权人甲(亡)、乙、丙、丁、戊,其中甲享受二分之一产权。剩下4人每人有八分之一产权。产权证上已写明。
原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上述提及的4人(乙~戊)及另外一人A。
A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因常年不理睬父母(甲),故甲留有遗嘱,其财产分配于晚年照顾她的乙、丙和丁。甲实际死亡后,房屋发生拆迁。
本拆迁房屋中户口有以下几人:
甲(亡)
乙及乙女儿(女儿名下有房),不居住在拆迁屋。
丙,丙妻子,女儿,外孙女,不居住在拆迁房,丙名下有房。
戊的儿子,但戊本人户口不在此,且戊已享受过动迁。戊及儿子最近搬入拆迁房居住。
A,及A的老婆和女儿,A与老婆离婚,其老婆有其他房子已动迁。且老婆,女儿实际不居住在此。
也就是说,甲的子女中,只有丁,是产权人,但是没有户口(也没有亲属的户口)在拆迁房屋中。
未拆迁前,A与戊需交借房钱给甲、乙、丙、丁(有法院判决),甲过世后给乙、丙、丁。
现就丁,可以取得什么动迁利益。
其他几个子女准备给丁,第一块砖头的五分之一。丁是我本人。
电话已回复。各区法院关于私房拆迁补偿款分配的处理方式还是有很大区别。
回复人:张峥嵘律师 回复时间:2016-01-26 09: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