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处有房的认定问题
已回复2018-06-06 16:55:06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认定自购商品房属于他处有房,沪高法民一[2004]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定不属于福利性质的房子不属于他处有房。这两个文件对同一问题的解释有冲突,应以哪个为准呢?
并没有冲突,243号文是用于认定居住困难户的,此时商品房也属于他处有房。但是高院的文件是认定同住人的,此时只有福利性质房屋才影响同住人资格。适用的情况不同。
回复人:张峥嵘律师 回复时间:2018-06-22 10: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