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签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过可撤销期限了嘛?
已回复2018-07-10 15:13:05
2013年12月26日,我和拆迁办签订一份关于自建部分商铺租赁的合同。此合同从头至尾没有一个字是关于商铺租赁的描述且门牌号不对,并且拆迁部门依据的85年的房普资料在今年3月份去房管所查,根本没有85年的普查资料,92年的普查资料里也没有我家的任何信息,此合同就是份放弃自建部分房屋安置的合同,并且停工停业费也没有给到我家,因我父母房屋拆迁前有营业执照。此自建部分的所有人为我父母, 自建部分建于我父亲单位分配的住房内,一直缴纳房租,且不是集体户口。当初拆迁办为了达到要我父母签约的目的,在未签约张榜公示榜我父亲的名字边特意注明集体宿舍来逼他们签约,两个老人坚持了2个月后,无奈签约,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租赁部分的居住房合同,一分为以自建部分为前提的商铺租赁合同。此商铺租赁合同是拆迁办始终不认可是建于所谓1985年房普之前,列举证人不采信,由于父母年事已高,所以指定我来签约商铺租赁合同。如果诉讼,此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如果是无效合同,可以得到可以可以如果是可撤销合同房屋安置的权力吗?如果是可撤销合同,是否已经过了可撤销期限?目前商铺还未进入实质性的安置。比较急,麻烦律师有空就回复,谢谢。
Very good post. I'm facing many of these issues as well..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9-03-24 07: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