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非居住用房的补偿规定-上海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1 15:01:45 点击数:
导读:目前国家法律已经将拆迁改为征收,以前的各类拆迁纠纷将被征收补偿纠纷所代替。今后各类文件和文章中,征收补偿纠纷与以前的拆迁补偿纠纷将属于同一类性质的法律纠纷。

目前国家法律已经将拆迁改为征收,以前的各类拆迁纠纷将被征收补偿纠纷所代替。今后各类文件和文章中,征收补偿纠纷与以前的拆迁补偿纠纷将属于同一类性质的法律纠纷。

在征收补偿纠纷中,征收非居住用房补偿纠纷也是常见的纠纷,上海拆迁律师现将征收非居住用房的补偿规定简要总结归纳如下: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非居住用房的补偿规定

首先是补偿方式 ,对于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有两种或供选择,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然后是补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2、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被征收人按期搬迁的,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由各人个区(县)政府制定。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现行规定进行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即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非居住用房的补偿规定

对集体土地上征收非居住房屋,补偿方式只有一种,即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按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计算货币补偿金额。其中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均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按评估价确定。上海拆迁律师注意到,房屋所有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理方法。

征收集体土地上非居住房屋还有如下的其他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国有土地上的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即:对于经批准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50元。 如果房屋所有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这一标准的,应当提供实施房屋补偿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委托估价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上海拆迁律师同样注意到,与征收国有土地上的非居住房屋不同的是,同样没有规定房屋所有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法。看来只能一锤定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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