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内没有同住人,征收款如何分割?
我们知道在公有住房中,共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同所有,但是由于公有住房年代久远,承租人可能过世。并且公有住房一般面积狭小,并不足以供全家共同居住,那么如果公有住房征收时,系争房屋内没有符合同住人资格的人员,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呢?
基本案情:系争房屋坐落于上海市四平路,系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为李某,也一直为李某夫妻长期居住使用,李某夫妻去世后空关直至房屋被征收。
2017年,该房所在地块列入征收范围,当时该房内有户籍人员5人,分别为李某的三个子女以及李某的两个外孙。李某去世后未变更承租人,征收时家庭内部协商不成由相关部门指定承租人为李某的二女儿李乙,李乙已经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协议,并在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后征收补偿款会全部发放,故现李某的大女儿李甲及其儿子尹某起诉至院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
法院另外查明李某的女儿李甲、外孙尹某、被告李某女儿李乙户籍均从他处迁入,且未实际居住,1998年李某的外孙王某因危房改造曾作为安置人员享受过拆迁利益,李某的小女儿李丙也曾在2006年因为动迁安置享受过动迁利益,至此,法院已将所有事实查明。
律师分析: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而言,同住人资格可以简要的总结为以下三点:
1.在被征收房屋中具有常住户口;
2.在被征收房屋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可是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本案原告李某的女儿李甲、外孙尹某、被告李某女儿李乙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自户籍从本市其他房屋迁入系争房屋后,均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被告李某外孙王某、女儿李丙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不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因此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情况,也就是本案原、被告均不宜认定为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所有人都没有资格来分得征收补偿款。另外一种方式是李乙作为指定的承租人享有全部征收补偿款,可是如果将所有征收利益分配给指定的承租人李乙似乎也有失公允,所以我们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根据公平原则,由户籍内五人平等均分,不会造成承租人过分享有征收利益,也不会造成征收补偿款无人可分的尴尬局面。
案件结局:法院根据公平原则,最终判决李某的大女儿李甲及其儿子尹某各分得全部征收补偿款的五分之一。
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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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静安区优秀民事诉讼代理律师,资深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上海动迁律师。有十余年从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房屋买卖纠纷、房产权属纠纷、房屋动拆迁纠纷、宅基地动迁、拆迁补偿款分割、房屋征收纠纷、离婚房产等专业领域。诉讼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案情分析判断准确,各类成功案例众多。同时张峥嵘律师作为有着二十一年党龄的律师,又有法院审判工作经历,崇尚诚信服务,严守执业道德,以细致、谨慎、周到、专业的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执业证号:1310120051128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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